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3********,汉族,共产党员,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4号楼6号门,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小区2号楼3单元13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许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国道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