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许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国道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