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许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民权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向刘某某索要工资,强行进入晁某某家中,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厮打,造成刘某某右手部受伤,经民权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刘某某右手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正伟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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