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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95********,汉族,**,务农,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浙H7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山县文峰东路平安保险公司对面路段时,后被常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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