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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某)(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22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山西省**********号,******工人,因涉嫌盗窃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1224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1231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53日至201982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在**县****厂烧结车间上班过程中,先后十六次用工友张某某手机帮助完成上传工作照片、关注公众号等工作任务时,趁张某某不备,用之前帮助张某某设置的支付宝密码,将张某某支付宝内的钱盗走,共计2400元;20191120日至2019112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在**县****厂烧结车间上班过程中,先后四次用工友张某某手机帮助完成上传工作照片、关注公众号等工作任务时,趁张某某不备,用之前帮助张某某设置的微信密码,将张某某微信内的钱盗走共计2900元,被不起诉人许某盗窃张某某共计5300元。

本院认为,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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