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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淡辉)(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辉,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列:4405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2020年3月23日因赌博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罚款500元。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许辉认为其前一晚在揭东区新亨镇徐瑞家中参与‘麻将’赌博时没有‘诈胡’,是受其他参赌人员所骗而再次到徐瑞家中,责骂前一晚参与赌博的徐卿等人,与徐卿发生争吵推搡,期间许辉将徐卿的右手环指最前端一截咬断。经法医鉴定,徐卿右手环指断端裂创长达2.2厘米、右手环指中节指骨缺失0.2厘米,测算其右手环指功能丧失约达一手的4.27%,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许辉身体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

案件发生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许辉能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许辉没有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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