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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营营)(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5********,汉族,小学,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二郎庙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00时13分许,许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方城县凤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7mg/100ml。经核实许某某持有C1驾驶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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