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诸葛某某)(公开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至2时期间,犯罪嫌疑人诸某某窜至盗兰溪市**镇**工地,以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放在工地上的两条电缆线偷走。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37元。案发后,兰溪市公安局将被盗电缆线扣押并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石某某,犯罪嫌疑人诸某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石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