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至2时期间,犯罪嫌疑人诸某某窜至盗兰溪市**镇**工地,以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放在工地上的两条电缆线偷走。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37元。案发后,兰溪市公安局将被盗电缆线扣押并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石某某,犯罪嫌疑人诸某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石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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