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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谈法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自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与牛鼻滩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息访协议书》,约定被不起诉人谈某某领取4.5万元息访金后不再就民师待遇等问题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被不起诉人谈某某领取息访金后违反协议承诺,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6月三次越级前往湖南省政府、省教育厅进行上访活动,并分别在牛鼻滩政府工作人员接访工作人员手中要取500元、500元、2000元现金后才回常德。2019年7月于8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欲再次进京,在长沙火车南站被牛鼻滩派出所鼎城区公安局干警拦截后带至鼎城区公安局回调查。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真诚悔过,承诺不再进行非访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责令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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