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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谌博)(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临颍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5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谌*驾驶豫L*****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临颍县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新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与行人潘**相撞,造成行人潘**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无名氏(潘**)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8月5日经临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集体研究认定,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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