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鑫,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55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堂街镇***5号附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天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鑫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鑫驾驶豫D62**Q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41省道舞阳县莲花镇三官庙村村路口超越前方车辆后逆向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通过道路的魏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谢某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谢某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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