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3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7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3日22时许,在雷州市松竹镇川东村曾某某的小卖部,谢某甲(另案处理)因赌博之事与被害人曾某发生纠纷。谢某甲将与曾某发生纠纷并称被曾某殴打伤之事告诉给谢某乙(系谢某甲胞兄)。于是谢某乙伙同谢某甲、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谢某丙等人手持木棒、谢某丁手持铁铲前往曾某某小卖部寻找到曾某时,责骂曾某,谢某乙手持木棒首先殴打曾某,接着谢某甲、谢某丁、谢某某、谢某丙等人也手持木棒铁楸上前围住曾某殴打。经法医鉴定,曾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与同伙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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