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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国元)(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住上饶市**区**镇**村*家姚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0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6时30分,在上饶市**区**镇**村清塘坝三岔路口处,其路口下面有一条灌溉水渠,黄**与邻居谢**和符臣根二人因其灌溉水渠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就该水渠问题展开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谢**认为黄**过于贪婪,总想对邻居共有的东西占为己有,针对黄**在自家马路前搭建的水泥墙(当地居委会认定是违章建筑)一事心存怨言,便上前推到了水泥墙上的几块水泥砖。黄**见状从家中拿出一根约一米五左右的钢钎去撬谢**家门前的晒场,为阻止黄**破坏自家门前晒场,被不起诉人谢**跑到黄**身侧后方抢夺钢钎,在两人同时握住钢钎时,由于黄**用力向前去撬水泥地,在往后收力时,谢**刚好用力突然向后拉扯钢钎,该过程顺势所致谢**拉钢钎的力道变大,造成了黄**吃力一时无法站稳,身体从右侧向下摔倒在地,摔倒位置正处谢**家门前压水机下方位置处,使其右脸磕破流血,身体右侧胸部位置均受到了损伤。黄**的伤情经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胸侧第6、7、8肋骨骨折,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且为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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