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8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赣B*****小车从石城县城往瑞金市方向行驶,行驶至石城县**镇**村**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和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该路段的行人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后经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谢某某驾驶的赣B*****小车事故发生前速度为81公里/小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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