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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昆仑)(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路**号,住达州市达川区**镇**花园,无业。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号小型客车搭乘工友覃某某、任某某等四人,从宣汉县土黄镇经樊哙派出所门前道路往渡口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村时,遇放学回家的邵某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9岁)下车后从乘坐的川******小型客车尾部横穿马路回家,当谢某某驾车行驶至川******小型客车尾部时将邵某某撞倒致死。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到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谢某某的亲属积极与死者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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