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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粤K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圩往**岭下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77线化州市**镇**村委**村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粤K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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