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住原籍。2019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8时35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儿子李某甲(9岁)在家门口玩,被害人李某乙正好经过此地,李某甲上前追逐李某乙,并把泥沙洒在了李某乙的身上,李某乙抓着李某甲的手想找谢某某理论,谢某某以为李某乙要打她儿子,遂用手推开李某乙致其推倒地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鉴于谢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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