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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93********,**,广州峰山鼎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项目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赣A05****的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创意产业园出发,行驶至季华四路(江湾路跨线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带谢某某到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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