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号**房(以上均自报)。2019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我市东区**食街**海鲜酒楼逗留,东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林某艺、崔某健接报后前往处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用拳头殴打林某艺的头面部(经法医鉴定,林某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取得林某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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