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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镇**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谢某一将自己的责任田出租给电信公司建筑信号台。2017年7月8日16时许,谢某一、邓某某等人在现场开工时,**村村民谢某二纠集谢某三、谢某四、被害人谢某等人分别驾乘面包车、摩托车来到现场阻挠施工。谢某二拿石头向施工工人砸去,激起谢某一气愤,引发双方争吵并打起来。谢某、谢某四等人过来劝架时又参与相互打架,谢某四手持钢管殴打邓某某,在附近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见状,便冲过来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也参与打架,并打伤谢某的左手小指。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谢某一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邓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已达成赔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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