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69********,汉族,大专文化,广德市**镇**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德市**镇**宿舍**号,现住广德市**横山南路**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广德市桃州镇上海花园洋房小区南大门附近出发,沿爱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横山路交叉口处,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谢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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