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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甲)(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41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区人,现住湛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承包了遂溪县**镇***村的一部分土木工程并聘请了被害人谢某乙所带领的木工组进行工程施工。2014年底,被害人谢某乙所带领的木工组依约完成工程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对工程资金预算和准备不足,便以工程承包亏损、无钱支付为由拖欠被害人谢某乙工程(劳动报酬)款115488元。期间被害人谢某乙申请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处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宜,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仅支付22000元给被害人谢某乙后就不再支付了,且2015年底,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以更改手机联系的方式故意躲避被害人谢某乙的追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9日将该案移送至遂溪县公安局处理。

2019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已全部支付拖欠被害人谢某乙的工程款,并已取得被害人谢某乙的谅解。

另经查实,自2014年底起,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尚拖欠被害人邓某甲工程款73739.72元,但被害人邓某甲没有要求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处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拖欠其工程款一事,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归案后也已全部支付所拖欠被害人邓某甲工程款,并已取得被害人邓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拖欠支付他人工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已全部支付拖欠被害人谢某乙、邓某甲的工程款,并依法取得了被害人谢某乙、邓某甲的谅解。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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