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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郾城县,住召陵区邓襄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8日21时11分,谢某某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06月09日,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谢某某血中乙醇含量:90.2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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