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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海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绰号知县,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7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3日22时许,在雷州市松竹镇川东村曾某某的小卖部,谢某甲(另案处理)因赌博之事与被害人曾某发生纠纷。谢某甲将与曾某发生口角并称被曾某殴打伤之事告诉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谢某甲胞兄)。于是谢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等人手持木棒、谢某丁手持铁铲前往曾某某小卖部寻找到曾某时,责骂曾某,谢某某手持木棒首先殴打曾某,接着谢某甲、谢某丁、谢某乙、谢某丙等人也手持木棒铁楸上前围住曾某殴打。经法医鉴定,曾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与同伙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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