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锡庆)(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某某镇某某管理区西片一直巷7之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驾驶粤VY1****号中型厢式货车从汕头市往惠来县**镇,途经**镇**路段处,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及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路面,因刹车不及,货车撞向陈某某及摩托车,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70.4/100ML。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1、粤VY1****中型厢式货车肇事前制动系技术状况异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规定;2、粤VY1****中型厢式货车后部反光标识部分老化、缺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规定。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粤VY1****中型厢式货车事故时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8.64-54.83km/h。

经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谢某甲于2020年1月8日到惠来县公安局自首。

案后,谢某甲一方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由谢某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3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谢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案后和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