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犍为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并以胡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犍为县芭沟镇莲花村村委会为解决该村6组村民任某某新建房屋的生活用电,胡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陈某某到现场规划了新架电力线路。次日,谭某某在胡某某的安排下,组织村民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新架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木,其中包括任某某自留山上的一株疑似桢楠树。经鉴定,被砍伐疑似桢楠树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科楠木属楠木分类学特征描述相吻合,为樟科楠木属楠木,属于国家Ⅱ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案发后,胡某某、谭某某经犍为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任某某损失1000元,取得了任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