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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谭弘章)(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澧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永兴寺路与兰江路交叉路口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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