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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谭敏)(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9********,汉族,专科毕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组50号附1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谭某成立达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3月在达州市通川区新世纪3楼开设**健身房,2017年8月在达州市达川区六合世家2楼开设**健身达川分公司,后因股东退股、经营不善等原因,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拖欠达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健身房沈某等42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58546元(谭某向员工出具的工资欠条为依据)。2018年11月7日,沈某等42名员工投诉至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谭某,均无回应,后直接将电话关停。2018年12月28日该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通区人社监令字[2018]第47号)并留置送达至谭某所经营的两家健身房,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前述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在规定时间内谭某仍拒不改正。

2019年1月11日,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达州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拖欠沈洁等42名员工工资(共计158546元人民币)的案件移送至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要求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该局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侦查。2019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世豪广场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抓获。2019年5月7日,谭某的妻子唐某某对谭某拖欠的员工工资158546元进行了全部支付,并取得了被拖欠员工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将所欠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取得员工谅解,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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