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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谭斌)(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刑不诉字[2014]6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经商,家住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单元**室。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其父亲谭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下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加入了连锁业传销组织,该组织利用“连锁经营业”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在经营活动中既无经营执照,也无经营场所和商品,其传销标的是一种称为“份额”的抽象的东西,这种“份额”可流通、可转让、有价格。该传销组织通过“份额”这一媒介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诈骗他人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层层瓜分下线的申购款获利。谭某某在加入该组织后态度消极,但碍于父亲情面继续留在**世纪城并在潭某甲的安排下于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申购总管职务,负责办理传销组织新成员的申购业务并收取新成员缴纳的申购款,在此过程中,谭某某态度较消极,经常离开长沙市并委托搭档代理其申购业务,申购总管每月200元的工资也交由搭档作为报酬,谭某某参与连锁业传销活动至2012年9月,未直接发展一名下线,由其父亲谭某甲发展挂在谭某某线下人员也不满30人,谭某某现属于经理级别,其名下所获得返利款6-7万元交给谭某甲支配,平时向父亲谭某甲领取基本生活费用。

2014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积极与在逃同案人谭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并成功规劝谭某乙于2014年10月到南康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进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积极规劝其他同案人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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