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方城县杨楼乡**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8年10月30日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玉江,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在方城县杨楼镇**北边投资经营了一个养牛场,谭**在经营养牛场的过程中,对于生病的牛使用人用药物进行治疗。2018年10月24日,方城县公安局干警在谭**经营的养牛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牛场内有人用药品,注射用青霉素钠,复方安林巴比妥注射液、清热解毒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维生素B6、鱼腥草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庆大霉素、盐酸林克霉素,当场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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