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吉A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京哈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德惠市京哈线1157公里加750米处,与前方行人孙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已与被害人孙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首,与被害人孙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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