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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198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4****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我市**镇**路公园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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