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0年3月1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仪陇县人,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鲁Y****8号黑色别克小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龙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乾阳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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