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之母蒋喜凤与被害人徐某某在邵阳县**村**组**路上,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争吵,谭某某闻悉后用拳头打了徐某某背部两拳,之后将徐某某推倒摔伤,经鉴定:徐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与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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