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谷桂金)(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街**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村**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与轩某某(已起诉)、郭某某(已起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长塘村新村屯变电站附近的废旧蓄电池回收点,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4-49)41.353吨。经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参与的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没有对外环境造成明显破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