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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谷银全)(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志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住陕西省志丹县**小区**********,无业,无前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醉驾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从志丹县河滨路海尔家电对面停车位出发,行驶至志丹县河滨路长盛街路段停车位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4.49ml/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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