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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乡**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2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3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豆某某驾驶京PY0058号面包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茴村乡政府西200米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没确保安全,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当场撞死,经鉴定赵某某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豆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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