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1********,汉族,中共党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高中文化,户籍的居地安徽省肥市包河区**路邮**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芙蓉路“东海花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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