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桐柏县人,汉族,专科文化,桐柏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19时26分,被不起诉人贺**驾驶豫RC11IB小型轿车,沿桐柏县三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桐柏县三源大道与盘古大道交叉口东银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自路南往路北斜向行驶陈*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13日死亡。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8月16日,贺**与陈*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陈*家属各项费用共计陆拾万元整,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吴照云、吴照雪二人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
4、被不起诉人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贺**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且嫌疑人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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