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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俊恩)(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检刑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机动部电工班副班长,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2018年5月20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 2018年12月13日,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崔海军、崔海红为获取非法利益盗取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的工业用电,注册成立了“山西太原市柳沟村海红电脑维修部”。崔海红利用太钢东山石灰石矿工人为其更换高压线之机,与东山石灰石矿电工班副班长周某协商,周某现场指挥,王某甲、王某乙扶梯,由贾某某与崔海红上梯,在太钢东山石灰石矿高压线通往该厂的电杆上用于计量电量的电表前安装“刀闸”,为盗窃电力提供方便。贾某某作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机动部电工班副班长,负责对该企业高压线路巡视、微信、抄表计量等工作,对于在计量电量的电表前安装“刀闸”这样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以制止,造成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工业用电被盗10023860.68度,给企业造成了6341452.17636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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