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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卫刚)(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贾XX,男,1968年10月8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贾XX在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与伊河路交叉口西北角河南省图书馆二楼走廊,与被害人景xx因纠纷发生厮打,双方在厮打期间,贾XX用铁锤将景xx砸伤,景xx使用拳头将贾XX殴打致伤。经鉴定:景xx头面部创口长度累计已超过8cm,左眼眶外上壁移行处骨折,为新鲜外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贾XX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第2、5、6、7、8肋骨及左侧第5、6、7肋骨骨折,以上均为新鲜外伤,其损伤程度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对刑事部分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发性犯罪,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卫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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