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王耀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漳县盐井镇张家岭村贾家坪社的陈某某家门口出发,前往漳县县城,沿盐井镇张家岭村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县祁连山水泥厂门前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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