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转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长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0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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