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70********,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房**号楼**单元**室,现住东昌府区**路**号聊城市**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2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育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交通司法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