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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赖德广)(公开版)_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70年4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219700XXXXXX,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XXXXXXXX,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上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X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14时20分许,江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县铜矿)工人何XX等五名未取得《爆破员》证的工人下井在-60m中段违规实施凿岩施爆作业时,发生一起早爆事故,导致何XX被飞溅的石块砸伤后脑,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案发后,江西XX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县铜矿)与死者何XX家属签署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赖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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