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委托王某从张某(已起诉)处以每本2300元价格购买50本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后张某为其提供57本合格证。赵某某、王某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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