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性,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0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日在**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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