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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峰)(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利辛县**乡**村**生产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村**街*户。赵*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赵*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杜**开始开发利辛县**乡**村**队耕地,被不起诉人赵*将杜运礼开发的一地块以五十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陶**。

本院认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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