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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德孝)(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7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现住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02分许,赵某某驾驶青H*****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陶哈路交叉口往北约50米处时,与沿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郑某某驾的青H*****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青H*****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经海西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1日23时30分许死亡)、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公交公司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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