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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志永)(公开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商厦西侧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武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主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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