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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春生)(公开版)_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黄龙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住黄龙县****************,因涉嫌贪污罪,经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黄龙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现住黄龙县********************,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姚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在***灾后重建的24户中,***行政村参与灾后重建的有3户,其中就地就近自建2户,进城安置1户,进城安置户是***新村村民姚某某。经查2013年下大雨时,姚某某仍然居住在窑洞里,并且窑洞确实受灾,加之当年文件规定居住在窑洞的受灾户属于安置对象,并未规定已经享受过国家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赵某甲便把姚某某报为灾后重建受灾户,并享受上了一套灾后重建进城安置房,当时由于县上催入住率,让尽快交房款,姚某某自己没那么多钱,就找支书赵某甲想办法,赵某甲就为其代交房款25000元,姚某某自己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由赵某甲以姚某某的名义与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黄龙县灾后重建房申请表、黄龙县曹店二区保障性住房配售协议等手续。2014年3、4月份,赵某甲的女儿结婚,在县城没有房子住,赵某甲就给姚某某说让赵某乙先把这套灾后重建安置房用上,到后边姚某某把房款还了就把房子还给姚某某,姚某某同意后,其女就对这套房子进行了装修,目前该房屋由其女居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2009年虽已经享受了沿黄项目新村建房的补贴,但其在2013年居住的窑洞的确受灾,并且当年文件精神只是说居住在危房危窑的村民属于受灾对象,没有规定已经享受过国家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因此支书赵某甲将姚某某申报为受灾户享受国家灾后重建安置房补贴30000元。申报后由于姚某某没钱交房费,当时乡上开会说已经申报的不能更改,所以帮其交了房费,但房子仍然是姚某某的,虽然房子被赵某甲的女儿居住,但系借住,这点姚某某已经证实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本院认为,某甲、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姚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三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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